上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简介
我站是全额拨款的局属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造船水工建筑物及配套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受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委托,我站负责洋山深水港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行使港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参与制定有关港口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查、编制和实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上海市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单位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和监督。
(4)负责上海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初审)。
(五)负责上海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水运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水运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相关设备和施工工艺。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和竣工工程质量评定,组织上海水运质量工程的鉴定和推荐。
(八)负责在建水运工程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安全保障设施等安全管理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建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的实施。
(九)参与上海市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协调、调查处理,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和监督。
(十)负责上海市航道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验从业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承担航道工程安全、质量和技术服务的咨询服务。
(十一)负责受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事故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十二)负责上海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和管理。
(十三)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依据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2年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3年第5号令;
(4)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交通部2000年第3号令;
(7)交通部2004年第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交通部2005年第12号令《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9)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0)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